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