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法司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废。
知识树
时光轴
论点集
总题库
阅读模式
知识树 创建页面
知识树 创建说明
领域
提 交
清朝
中华王朝
朝代
时代
词条相关
词条 主页
》
词条 科普
》
词条 事件
》
词条 题库
》
词条 知识
》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