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主体
(法学术语)
所谓质证主体,是指从事质证活动的行为人,即实施质证行为而享有一定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属于质证主体。其理由为:人民法院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者,它有责任保证质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在庭审时对证人有权进行质询,对证据进行审核。第二种观点认为质证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其理由为:人民法院成为诉讼主体,将影响其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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