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
(法学术语)
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与当事人所进行的能发生证明效果的行为。包括公证机关受理申请行为、审查公证事项行为、调查行为、制作公证文书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行为、提证行为等。公证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公证事项属公证机关主管与管辖;2.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理):3.对某一事项的公证发生在纠纷之前。公证行为必须按公证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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