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责任(risk liability)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出自《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第一版。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归责理由,持有或经营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不论其有无过失,在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有的危险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其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依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