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之法,起源于商朝时期,记载于《韩非子·内储说上》之中。意思是商朝的法律规定,凡是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韩非还记叙了子贡和孔子对"刑弃灰于街者"这条法律的评价:认为是让人们作容易做到的事,以避免遭受讨厌的刑法的治世之道。据文献记载,商代有“弃灰之法”。《韩非子 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而又有一些说法“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针对此问题,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恐失其实。”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有两种不同的传说,且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