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交际是一种双边的或多边的言语行为,为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语言应用者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这就是语用原则。包括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 P. Grice)于1967年提出的“合作原则”以及利奇(G. N. Leech)等人提出的“礼貌原则”。格赖斯(H.P.Grice)认为,言语交际总是要相互合作的,通过合作才能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合作原则内部有四条准则,即礼貌是通过言语表示对别人的面子的尊重,设法减轻言语行为对面子可能产生的威胁。礼貌一般会影响交际双方之间的关系,但说话人有时也会向在场或不在场的第三者表示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