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为本(证据裁判主义),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因此又为“证据裁判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在摈弃了神明裁判和主观断案的司法证明之后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证据为本(证据裁判主义)指司法证明活动中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该原则作为西方国家反专制在刑事诉讼领域胜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被追述者有免于不当追诉与惩罚的自由、以诉审分离理念与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其价值在于在司法证明中对追诉权的制约,是对被追诉都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