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权利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损害,是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是为了确认利害关系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查明是否可以对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有公示催告票据或其他权利证书的实际持有人。因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不可分离,只有持票人才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成为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必须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