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原则,它是指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效果原则是美国法院在1948 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的。在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签订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影响到美国的商业。美国铝公司并未直接参与该卡特尔协议(只有其加拿大的子公司涉及该协议),但美国依据效果原则对美国铝公司等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美国国外订立的合同或行为如对美国商业有重大效果,美国法院就对该行为享有管辖权。这一原则后来又被立法所确认。德国、欧共体的有关国家也均接受并采纳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