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行为,“不要因行为”的对称。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有效成立要件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德国法系民法中特有的概念。学理上认为:要因行为中的原因是指给付的理由,其本质是与给付相对待的义务或代价,故债权行为多为要因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给付价金的原因是对方支付财产,运送合同托运人给付费用的原因是承运人履行劳务等。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