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证据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证据。即初步证据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证据所推翻。如中国《海商法》规定,在提单未经转让的情况下,提单上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是承运人按此状态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推翻提单的记载。根据法律应当被认为确定有关事实并无可争辩,不得被任何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证据。例如,根据中国《海商法》,当提单转让到善意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最终证据,承运人所提出的任何关于货物实际装船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证据不得被接受,其应当按照提单记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