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ty Fund)为保障被保险人之权益,并维护金融之安定,依现行(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及人身保险业应分别提拔资金,设置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由各保险业者提拔,其提拔比例与安定基金总额,由主管机关审酌经济、金融发展情形及保险业务实际需要定之,并应专设委员会管理,其组织及基金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财产保险安定基金,由各财产保险业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总保险费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拨,财产保险安定基金之总额暂订为新台币二十亿元。人身保险安定基金由各人保险业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总保险费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拔。人身保险安定基金总额暂订为新台币四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