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手段英文全称means of warfare。即用以作战的武器、工具和方法。按照战争法规,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使用的武器和作战方法是有限制的。1868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重量在 400克以下爆炸性投射物的宣言》(《圣彼得堡宣言》)就提到:“战争之行动应服从人道之原则,故需限制技术使用之范围”。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更明文规定,关于各交战国用什么手段伤害敌人的权利是有限制的,章程并且列举了特别禁止的战争手段。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 1议定书)也重申了限制战争手段这一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