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为组织实施警卫、守备任务开展的勤务活动。警备工作的重要内容。通常由警备司令部组织实施。目的是监督军人遵纪守法,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及警卫重要目标安全。中国古代军队中就有警备勤务,并设专职官吏负责此项工作。据《周礼》记载,在周朝的地官之属中就有“司门”官一职,职责主要是守卫京城十二门、稽查走私和城门关桥的守备。汉朝的城门校尉、隋朝的司门侍郎及唐朝的司门郎中等都担负警备勤务之职。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军在编练新军时颁布的《陆军警察试办章程》规定:“陆军警察为军事警察,专司稽查海陆军官长士兵应遵守纪律及一切规则等事宜,并为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辅助。”现代意义上的警备勤务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