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场就业,是指中国劳改机关对几类特殊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补救性质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两类:(1)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而强制留场就业的;(2)建国以来至1981年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刑满释放安置办法而一般留场就业的。由于留场的原因不同,因此,强制留场的和一般留场的在管理和处置办法等方面均有区别。强制留场的,须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批,并设专场、专叭管理,根据考察期的表现决定如何处置。一般留场就业的,在管理上严格区别于犯人,但比一般企业职工要严些,工资待遇也略低于一般国营企业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