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指执法机关违背法律的规定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分子代之以追究行政罚款责任的一种错误做法。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法不依”的具体表现,违反了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表面上看,以罚代刑加重了对违法犯罪分子经济利益上的惩罚,但它无视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助长了以金钱标准衡量判别一切的倾向; 同时,以经济上的抑损来代替人身权利的拘束,对于从违法活动中已获巨额非法收益的违法犯罪分子来说,则是一种放纵和鼓励。“罚”与“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处罚中,对该罚款的违法行为就应依法罚款,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