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一项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义务,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但这一责任仅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中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由于限定继承比概括继承更合理,这一原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接受。中国继承立法也确定了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限定继承”是“概括继承”的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