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内容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确定案件事实,二是确定法律适用。这也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与此相对应,审理过程划分为法庭调查——确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庭辩论——主要解决在事实确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即法律评价问题。确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可概括为确定诉讼事项。诉讼事项确定了裁判依据也就确定了,裁判自然就产生了。上述内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认知的前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