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共有是指构造上和利用上虽具有独立性、可设立专有所有权,但为共同利益经购房人与售房方约定或业主们约定成为共用部分的物业。如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空闲场地等。与法定共有部分相反,约定共有部分是在结构、功能上并无作为整个建筑物利用之必要,而是基于全体所有权人的约定,将构造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设施确定为共有部分。一般而言,可以为所有权人约定而成为共有部分的大多是建筑物附属物或附属设施,例如底层供物业管理人员使用的房间、独立于建筑物的停车库等。对于这一部分,可以由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有使用权给特定人使用,以充分发挥共用部分的经济效用。如可把建筑物的屋顶平台设定专有使用权,由楼顶的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