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之诉,行政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而不考虑决定作出后发生的事情,如果行政决定已被执行完毕,根据原告的请求,行政法院可以宣告这种行为无效。即使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撤销了被起诉时行政行为,法院仍可在判决中宣布该项行为是非法的。在此类诉私中,法官的权力仅限于撖销不合法行政行为,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越权之诉是最重要的撤销之诉。参见“越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