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行为(hack)在英文中意为:劈、砍及游荡、闲逛,因此黑客(hacker)即指在网络中游荡并破除其前进障碍的人。黑客行为并非如某些学术著作中所述,包含了计算机犯罪行为,而应将其划归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应与计算机犯罪行为统属于计算机滥用行为,因为深入黑客行为的本质,可以看出该行为的目的无非三种,一是窥探,二是开玩笑,三是炫耀“力量”。尽管该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其并不具备动摇社会基础的犯意和可能,且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能达到刑法典所要求的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反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因此对该行为所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就需要缜密的推敲,以制定相应的规范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