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本质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惩罚手段,是同侵犯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工具。刑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共产社会的解体,国家和犯罪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罚的本质是由它所属于的那个国家和社会形态的性质所决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的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9页)。在剥削阶级国家和社会形态中,刑罚是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维护剥削阶级私有制及其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手段,是打击反革命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