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学,是指一种极端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其理论基础是分析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是凯尔森。主张研究一般实在法的理论,任务是仅仅认识和描述法律现象,解决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法应当如何的问题,把不是法的任何东西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科学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凯尔森在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一种极端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其理论基础是分析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是凯尔森。主张研究一般实在法的理论,它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或心理等因素的关系。把不是法的任何东西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科学受外来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