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回避有因回避的对称。一种回避制度,即申请回避的人毋需说明回避的原因及理由,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即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两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享有无因回避的申请权利,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法国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人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并不必说明理由。中国不采取无因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人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没有无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具备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