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法学(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指把社会的形成与发展由人的心理因素所决定的观点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一种法学理论。法国早期社会学家塔尔德已把法律解释为一种心理现象,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是一种发明、模仿、冲突、适应的循坏过程,在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决定的因素是人的心理活动,而在模仿和适应的过程中,人们就把应当这样做的行为规范确定为法律。许多比较偏重于从心理的角度去研究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多有这种心理学法学的倾向。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最为出名的心理学法学家是彼德拉日茨基(Dean Petrazycki,1867-1931),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法律可以分为实在法和直觉法,直觉法就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