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职之一,御史的一种,隋朝设置。为制衡行政机构主官的非常派的朝廷或地方官员。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力,并对府州县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防范公家官吏侵害人民权益、或者是成为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类似于近代世界各地的:督察处、政风室、ICAC、查贪局、清廉会、廉政署等等。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平时在京城都察院供职称为内差或常差,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均称外差或特差。而监察御史奉命外出担任巡按御史则是外差或特差当中最多的一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