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可以通过承诺提高他们的出口价格,避免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过,为了防止出口商在其出口产品没有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也被要求作出这种提价的承诺,两个协议规定,这种价格承诺只有在调查当局初步确定倾销和补贴的存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后才能作出。两个协议进一步规定,价格承诺的决定应由进口商自行决定,以及“任何进口商不得被迫作出这种价格承诺。”当“实际或潜在的进口商的数量过大”时,进口方当局也可能会认为接受这种价格承诺是不可行的。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