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Folk music),又称民俗音乐、民间短篇诗歌等,简称民谣、民歌、民乐,于国际民间音乐协会(IFMC)之解释定义为“经过口传过程发展起来的普罗大众音乐”,也就是该音乐散布过程,纯粹是由演奏者或音乐接收者记录教习,并亲自相传所得。民间音乐指由广大人民群众在漫长历史过程中,通过口口相传而流传下来的音乐形式和音乐作品。它无论从使用的乐器、演奏的乐谱还是演奏形式,都有着极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与当地的民俗习惯相溶合,与当地的民俗活动相结合。其范围包含歌曲、简单乐器演奏,甚至舞曲曲调与步伐。此解释与19世纪中期重新定义民间音乐、民间传说与民间舞蹈有相当重要之衍生与连带关系,一般认定,该名词与学说界定起自于1846年,英国人类学学者托马斯(W.J.Thomas)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