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从犯,“事前从犯”的对称。是指学理上按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的一种从犯形式。在他人实施犯罪以后协助其实施窝藏、销赃、湮灭罪证等行为的共犯。但是,主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认为,事后的藏匿犯人、湮灭罪证等行为,虽能使犯罪结果巩固,但对犯罪的完成没有任何影响,根本谈不上共同行为,因此不承认事后共犯。中国刑法规定,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通谋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单独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或者构成窝赃罪、销赃罪等。英美等国家过去习惯法上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类型之一。明知他人实施了犯罪,而隐匿或帮助其脱逃,以使其逃避刑事制裁的人。但随着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废除,英美等国已不再划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一般只划分主犯与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