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强化司法的作用。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无效;同时,要求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程序法治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体现在成文法系国家;程序性原则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