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附援引,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援用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以比附断案。比,即比附,最初为我国西汉时期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之一。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又称“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注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此即援引已断决的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由于比附断案是一种比较灵活、有效的审判方式,因此,自汉以后,各个朝代在审判中,对依例比附断案的传统均有一定发展,到了清代,则更为完善,明确规定:“律不尽者著于例……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律与例无正条者,得比而科焉,必疏闻以候旨。”(《大清会典》卷五十四)还创造了一系列作为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比附范例,如遗失京城门钥匙比照遗失印信;调戏弟妇比照奸未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