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绝产,也称“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外国人或住所位于外国的人死后在内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内国人或住所位于内国的人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有下列情况的,其遗产被视为无人继承财产:(1)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未立有遗嘱指定继承人。(2)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取消了一切继承人的继承权。(3)—切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4)一切继承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出面接受继承。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是各国都采用的制度,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论根据。德国、苏联、瑞士等国主张国家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涉外绝产。英国和法国则主张国家因为先占两取得涉外绝产。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