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财政风险(Fiscal Risk)有不同定义:一种提法是,一般而言,所谓财政风险是指政府不适当的财政活动或财政行为(作为事件)给政府本身,给政府进一步的财政活动以及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各种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另一种提法是,“财政风险是专指财政领域中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和财政运行遭到破坏的可能性。”比较两种说法,不难看出,前一种提法是假定特定行为主体(政府、公众等)的特定行动(财政活动)引发了财政风险,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途径主要在于改变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方式、方法。后一种提法是假定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合理的,但该活动的最终结果要受各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不受行为主体控制。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改善环境因素以减轻其对人们行为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