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科原则,刑法学术语。量刑时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并科原则又被称为累加原则、相加原则、合并原则等。该原则是数罪并罚中的一个原则,要求在对某一犯罪人判处有数个刑罚时,将其数个刑罚相加,一并对该犯罪人科处。并科原则作为一个古老的数罪并罚原则,由于其闪烁着“一罪一刑”、“每罪必罚”、“数罪数罚”的正义思想,因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仍有大量的国家在刑法中采用此原则来处理数罪并罚中的有关问题,只是采用此原则的范围各有不同而已。中国1997年《刑法》中也规定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