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粘性或工资黏性指工资率不能随劳动供求的变动而及时而迅速的变动。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至80年代,早期的新凯恩斯主义者以长期劳动合同的形式引入了名义工资粘性。在发达的经济中,工资不是在即时交易中决定的,而是由劳资双方以明确(或隐含)的合同确定的。长期劳动合同是指厂商与工人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一年或更长时间内的名义工资率。新凯恩斯学派认为,工资是由雇佣合同规定的,在协商合同时,劳动者根据他预期的价格水平来决定他要求的工资的高低,如果劳资双方同意某一水平的工资,合同便被签订下来。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必须按照根据他预期的价格水平而计算出来的工资提供劳动,即使在此期间实际的价格水平有所变动,劳资双方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水平。基于这样的事实,新凯恩斯学派提出了两个工资具有粘性的主要原因,即合同的长期性与合同的交错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