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条约》是英国于1258年颁布的条约,是限制王权的第二个文件。规则旨在为愿意按CIF术语买卖货物而尚无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条件可供利用的人们提供一种在其CIF合同中自愿地和现成地采用一套统一规则的方法。凡未明示按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者。则不得认为按CIF术语买卖货物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规则约束。国家税收均归度支部而不是王室国库;郡法庭设4名骑士组成陪审小组;由贵族(男爵)组成一个永久性的15人会议,参与国家管理,国王在处理国务的时候必须遵从劝导,大会有权利指定首席法官(the Chief Judaist)、秘书长和财政大臣;每年举行三次大会议,没有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增加新税,不得没收、分配、监护土地。亨利三世不得不接受条例,向教会屈服,1260年以后他基本上没有执行大宪章和牛津条例的内容,从而引起了贵族的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