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规范还有一个亮点,即确立了司法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准,而这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是不明确的,后者关于一般性司法文书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才适用强制性公开模式,这就给各级法院保留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开只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对其他级别法院更高的司法公开标准,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