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式支出,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有意识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税收照顾的作用,基于这些对正常税制结构的背离条款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财政部部长助理斯坦利·萨里(Stanley Surrey)于1967 年首先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这无疑是对传统财政理论的一大突破。因此,它一出现就引起了财政理论界的重视,并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按照西方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税式支出应界定为: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或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支出或放弃的收入。税式支出由税收优惠发展而来,二者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