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学派又称“未来学派”。19世纪中叶以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不同解释的三个学派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个新的国际私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沛尔、沃尔夫、康·弗鲁恩德、克格尔、汪格尔、巴迪福等。该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每天要处理的都是涉及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因而各国不但要适用自己的内国法,也要适用外国的内国法。在考虑自己的冲突法制度时,也不能不考虑有关国家的冲突法制度,甚至许多情况下还要适用别国的冲突规则,在考虑自己主权利益时,还要尊重别国主权利益,以追求公平合理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因此在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冲突规则同时并存的事实出发,采取比较方法进行研究,以求通过寻求发展各国国际私法中的共同因子去形成一些能为国际接受的新的冲突规则,并尽可能地减少冲突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