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 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南宋孝宗时开始编定的《淳熙条法事类》,是鉴于先前统编的敕令格式只以法律性质分类,不突出“事类”,使“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故孝宗令以“事类”(公事性质)为依据编排,每项事类收入相关敕令格式等。在法典编纂上,条列法规,以事为类,是一项创造。宁宗赵扩时有《庆元条法事类》一百四十卷,理宗赵昀时有《淳祐条法事类》。现存有《庆元条法事类》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