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phStammler,1856年-1938年) 施塔姆勒出生于德国黑森省阿尔斯费尔德,1885年在马堡大学,1916年至1923年间在吉森、哈雷、柏林等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对罗马法、民法有较深的研究。他期望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的甚为巨大。他的主要法哲学著作有:《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1896)、《正当法的理论》(1902)、《法学理论》(1911)和《法哲学》(1922)。其中《正当法的理论》集中表达了他的法哲学思想。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1882年起在马尔堡大学,以后在哈雷大学、柏林大学讲授法学。主要著作有《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1896)、《正义法理论》(1902,英译本书名为《正义理论》)、《法学理论》(1911)和《法哲学教程》(1923)。施塔姆勒认为I.康德关于法的定义混淆了法的概念和法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