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中国旧时工矿企业中,包工头通过包工方式对工人进行带封建性中间剥削的制度。在上海,大包工头被称为包工老板,他们控制着一批比较固定的技工和一大批工作不固定的“小工”以及一批学徒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包工头制取消。当时在官办,民营企业以及外国在华企业中,有不少企业雇用能控制一批工人的包工头,由包工头向企业承包生产和工作任务,领取全部包工费用,由包工头对工人派活,监督工人劳动,检查工人劳动成果,并发给工人工资。包工头有权录用和解雇工人,有权按自订工价发放工资,余额归己。有的包工头不仅包工,而且包料,一切藏余归其所有。有的大包工头还将任务转包给小包工头,进行“二包”,甚至“三包”。包工头以压低工人工资并迫使工人多干活的办法来椎取工人的剩余劳动,以解雇或找岔子等手段来控制工人。有的大包工头本身就是封建把头,勾结当地官府和地方封建势力,以权势霸占一方或一个企业,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