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指用以确认或证明另一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又称为“佐证”或“旁证”。英美国家的庭审中,由陪审团认定事实,一般要求有佐证。在有些情况下则要求必须有另一证据作为补强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未经宣誓的少年儿童的证据,同案共犯或窝赃犯所提供的证据,要求:证据外,必须有补强证据。其他如伪证,容留妇女卖淫罪和某些破坏交通罪,法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的证明,其中有一个为补强证据,以增强其证明力。至于某项证据是否需要补强证据或某项证据能否作为补强证据,除有明文规定外,由陪审团裁定。中国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补强证据,但在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对作定案根据的证据,要求查对核实、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等,都是重视补强证据的一种体现。特别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明显肯定了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补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