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息虚假,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根据所了解的证券市场信息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因此,上述信息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对此,《证券法)第78 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以自已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有权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