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的调节与控制。直接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直接宏观调控的实质是一种限制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控方式。在直接调控中,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指导、规范和监督,它具有强制性、严密的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反复的适用性和较大的稳定性;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上下级之间的权威和服从关系,按照行政系统,运用行政命令、指示等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和管理,它具有强制性、简捷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为主对企业行为进行直接调控,容易产生如下弊端:①导致经济活动机械地适应行政系统,造成行政机构和企业职责不分。②造成机构重叠,周转层次增多,公文长途旅行,经济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③造成人为的经济分割和经济封锁,束缚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直接调控并不可以取消,它在一定的领域如公共事业、公用产品部门、文化教育领域等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