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载,洪武四年正月,“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指太祖朱元璋)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洪武六年四月,再次重新刊印,颁发给有关部门。二十六年编入明初最高行政法典《诸司职掌》。至宣宗、英宗时,又命都察院官员对旧有的条款进行考定增损,编成《宪纲》34条、《宪体》15条、《出巡相见礼仪》4条、《巡历事例》36条、《刷卷条格》6条、总名为《宪纲事类》,于英宗正统四年十月颁行。 《宪纲事类》(一般简称《宪纲》)是明代的监察法,其中对监察官的地位、选用、职权范围、权威保障、行使权力的方式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它一方面是监察官行使职权、纠劾百官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监察机关长官考察监察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准则。明代《宪纲事类》的编定在我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监察法。此后陆续有所增补。孝宗弘治时将各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汇总编纂成书为《大明会典》,有关监察机关的职掌、事例也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