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清代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清代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早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