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价是国家用行政手段规定的价格下限。适用范围: (1) 某些农产品价格放开后,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对农业生产起破坏作用,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的最低收购价格,亦称最低保护价格。在最低限价以上,企业有权自行定价。属指导价格的一种形式。如企业只能执行,无权在最低限价以上确定的,属国家定价的一种形式。(2)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允许出口的下限价格,是防止出口单位降价竞销,影响国家外汇收入的一种措施。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