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人本位,在法学领域一般而言是与团体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的概念,正如政治学领域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相对应的概念一样。法学中的个人本位,其意思大致是: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的法便被称为个人本位的法。从历史发展看,通常认为,古代法和计划经济年代的法,是以团体(国家)为本位的;近代的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而现代法则是在个人本位基础上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近、现代法均反对国家本位(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法除外)。你也可以将它理解为:法律的价值取向经历了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这样的发展过程。人们常常把国家本位等同于社会本位,这是不对的。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截然对立,而社会本位则是近一百年的事,它是在个人本位基础上的发展(在社会本位的法中,人格独立、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内核仍然存在,仍然反对国家干预,只不过是兼顾了社会合作而已,而不是从个人自治返回国家干预)。